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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魏帼英与魏华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帼英,魏华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号申请人:魏帼英,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88栋3单元3层42号。身份证号:210302198312250944。被申请人:魏华业,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88栋3单元3层42号。身份证号:210302195410020938。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帼英对被申请人魏华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魏帼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帼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喜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庞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