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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小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晓明。委托代理人陈文雄,男。被执行人谢小强,男,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玉龙审判员  杨现正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是小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