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钧与张宏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钧,张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44号申请人何钧,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宏宾,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何钧申请执行张宏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荥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宏宾银行存款二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