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汉滨区坝河镇人民政府、陕西旬阳桂花水能有限公司与 胡隆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滨区坝河镇人民政府,陕西旬阳桂花水能有限公司,胡隆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滨区坝河镇人民政府(原汉滨区坝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来宝胜,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旬阳桂花水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治斌,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隆金。委托代理人陈世全。上诉人汉滨区坝河镇人民政府、上诉人陕西旬阳桂花水能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滨区坝河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李军明及委托代理人来宝胜,上诉人陕西旬阳桂花水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治斌、张登产,被上诉人胡隆金及委托代理人陈世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2元,退还上诉人汉滨区坝河镇人民政府,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2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旬阳桂花水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杜 涛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