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崔志强与陈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强,陈以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7号原告:崔志强。被告:陈以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强与被告陈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以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强撤回对被告陈以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崔志强负担。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