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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勇申请执行张小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勇,张小华,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安勇,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小华,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欣,女,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安勇申请执行张小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2014)江安民初字第91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勇与被执行人张小华、被执行人刘欣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志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张小华、刘欣共支付安勇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按照法院调解的利率来支付,此款分期支付,张小华、刘欣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安勇10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安勇100000元,从2015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安勇50000元直到将其所欠安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二)、当张小华、刘欣支付安勇400000元后,安勇同意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