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赵方亮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亮,合肥市禾森房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557-1号申请执行人:赵方亮,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禾森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赵方亮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禾森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合肥市禾森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普硕液晶电脑一台(产品型号:2268)为被执行人合肥市禾森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市禾森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普硕液晶电脑一台(产品型号:22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志审 判 员 许长忠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