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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中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中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中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处。负责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