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成春雨、尚小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春雨,尚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华正梅,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红得,灌南县田楼镇计生站助理(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灌南县田楼镇计生站法规员。被申请执行人成春雨,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尚小丹,居民。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成春雨、尚小丹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灌计征字(2013)2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成春雨、尚��丹征收社会抚养费65992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成春雨、尚小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3)2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3)201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威代理审判员  刘胜男人民陪审员  孙延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