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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谢某某,女,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田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纠纷已合解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化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