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孙玉荣、张绪普与李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荣,张绪普,李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荣。申请执行人张绪普。被执行人李明亮。孙玉荣、张绪普与李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2014)白河执字第00019-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亮无存款、车辆、工商注册股权登记、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及妻子童共琴与三个儿子已分家独立生活,两人享有农村低保每月320元,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被执行人李明亮曾在交通事故中腰部骨骨折,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妻童共琴捡废旧物品、卖菜补充家庭经济。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支书组长陈述一致。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在茅坪法庭举行执行听证会,邀请茅坪镇茅坪村支书、人大代表何奇参加听证会及调解工作,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是保障权利人权力实现的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及变现,是保障权利实现的目的。本院已穷尽了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无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执字第00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张绪普发现被执行人李明亮现有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对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