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曾春连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连,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33-1号原告:曾春连,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系弋江区兴方木材经营部业主。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连与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相应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曾春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应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刘秀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