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南京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威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南京和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粉松。委托代理人张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威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雄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威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和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