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本胜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本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吴基祥,曹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吴本胜,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3877-8。法定代表人:吴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学年,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吴基祥,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第三人:曹佑云,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本胜诉被告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本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本胜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