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魏国辉与王恩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辉,王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魏国辉,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敦化市恒顺达汽车修配厂业主,住敦化市民主街城西社区十八组。被执行人王恩辉,男,1968年5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居民六委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辉与被执行人王恩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敦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