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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保、刘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李金保,刘全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英,该公司经理。地址涿州市林屯乡泥洼铺。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保,住涿州市。被告刘全利,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保、刘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