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民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泸县中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组织机构代码:76230353-4。负责人李功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泸县中队。负责人陈刚伟。委托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八废旧桶回收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朝云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卓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