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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