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铁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海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