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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铁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海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