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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夏伙彬与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伙彬,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08号原告:夏伙彬。委托代理人:隆万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俊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1-01幢6层603号。法定代表人:陶红波。原告夏伙彬与被告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樊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伙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伙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夏伙彬负担。审 判 长  陈骏审 判 员  彭林人民陪审员  樊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