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倪建中与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中,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倪建中,无业。被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子龙,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倪振康,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郁亦毅、陆美芹(均受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倪建中与被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物业公司)、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益多物业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建中、被告益多物业公司、益多物业分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郁亦毅、陆美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建中诉称:倪建中在2012年11月22日应聘至益多物业分公司工作,任清扬康臣小区监控保安,益多物业分公司并收取其服装押金400元。因其社保累计已缴满15年,按照规定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假的待遇,但在2014年3月18日下午,因家中有事,向益��物业分公司请假5天,但益多物业分公司不同意,其认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享有依法取得合理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且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为此倪建中自2014年3月18日起多次向单位交涉职工带薪假和请事假的处理问题,并表示双方若协商不成,其是不会上班的,后益多物业分公司以倪建中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倪建中即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未得到支持,倪建中不服仲裁裁决,现要求:1、撤销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代码:违纪开除理由);2、支付倪建中未休的年假工资共10天的300%,计2040元;3、支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倪建中在该公司上班期间,12个月的平均工资2992元计算)未支付的赔偿金,合计8976元。被告益多物业公司、益多物业分公司共同辩称:倪建中于2014年3月20日单方提出解除劳��合同,之后离岗10多天,在此期间益多物业分公司多次要求其上班遭拒绝,倪建中又未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在此情况下,益多物业分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后办理退工单。倪建中在职期间,益多物业分公司从未少付或克扣工资。综上,益多物业分公司不存在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至于要求撤销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事宜,益多物业分公司无权处理,要求驳回倪建中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倪建中于2012年11月22日入职益多物业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两份,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1月22日及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2014年3月20日,倪建中离开工作岗位,未再上班。2014年4月2日,益多物业分公司向倪建中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面载明:“你自2014年3月20日起,擅自离岗后,经公司多次劝说��单位上班,至今未能到岗。在此期间,公司已发函告知你,希望来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但你两次来公司坚持错误想法,认为不批准事假,即违反劳动法,决定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我司认为,你的做法,既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此,公司将按你自动离职处理。自2014年4月3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你负责”。后益多物业分公司为倪建中办理退工手续,在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上载明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违纪解除”。倪建中遂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代码:违纪开除理由),并要求益多物业分公司支付:1、2013年3月、5月、7月及2014年1月少付的延时加班工资476元;2、2013年5天年假工资1020元;3、2013年高温费差额工资200元;4、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工作期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5320元;5、因益多物业分公司克扣延时加班工资、年假工资、高温费和拒绝员工请事假,严重违反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应支付违约金2660元;6、克扣延时加班工资和其他应得工资部分25%的补偿金2419元;7、益多物业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190元。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裁决:对倪建中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倪建中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2012年11月22日益多物业分公司向倪建中收取了保安服装押金400元,后该押金已退还倪建中。倪建中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92元/月。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倪建中对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表示在本案中不作主张。现仅要求:1、撤销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代码:违纪开除理由),将违纪解除改为协商解除;2、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的赔偿金8976元。审理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倪建中认为系因其请假公司未予批准,带薪年假也没有和其解决。其并提供请假单一份,内容为“因家中有事,特向公司请事假一周,望公司领导同意”,以证明其曾于2014年3月18日向益多物业分公司请假,但益多物业分公司未批准。益多物业分公司对此认为并未见过该份请假单,倪建中于2014年3月18日向公司项目经理颜某提出请假一周,颜某表示需要单位审批,但倪建中并未到公司办理审批流程手续,就不上班了,且在事后单位仍是希望倪建中到岗上班的。益多物业分公司并提供短信记录照片,显示2014年3月20日倪建中向单位考勤人员贾某发送短信,内容为:“小贾你好,请你告诉公司,既然没有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给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又拒绝支付相应工资,并且拒绝劳动者提出请假事由,这些都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可以按拒付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一条,自2014年3月20日起,立刻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30天书面通知之说,如果按旷工处理,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我也会在这几天内,去申请劳动仲裁的,特此通知。”贾某回复:“今你无故离岗,请来清扬康臣上班。”倪建中回复:“不用了,一个公司连基本的劳动法都不执行,谁还敢再来,我会通过劳动法,要求公司作相应的赔偿,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贾某于2014年3月21日再次发短信:“倪建中你好,近日你无故离岗,请看到短信后,速来清扬康臣上班。如需请假应按公司规章制度,走审批流程。”益多物业分公司以此证明倪建中已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益多物业分公司仍要求其上班,倪建中仍不愿意上班,在此情况下,益多物业分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倪建中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益多物业分公司即于2014年4月9日办理了退工手续,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系倪建中自2014年3月20日之后自动离岗,益多物业分公司多次要求其上班,但其一直未能上班。倪建中对短信内容无异议,但认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其是不会去上班的。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银行卡交易明细、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请假单、社保缴费清单、综合费用发放明细表、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案证据分析,倪建中虽提供自己书写的请假条,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请假条已送达给益多物业分公司,其在既未告知请假事由亦未履行正常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之后益多物业分公司一再通知其上班,但倪建中拒绝到岗,并在短信中明确与益多物业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多次催告劝解无效,且倪建中未向益多物业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情况下,益多物业分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益多物业分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亦不存在用人单位迫使员工辞职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倪建中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倪建中要求撤销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代码:违纪开除理由),将终止解除合同原因改为“协商一致解除”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予理涉。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倪建中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倪建中负担,倪建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佘君红代理审判���徐刚人民陪审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