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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伯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