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园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园初字第143号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负责人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相前,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倩,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思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70元,减半收取16485元,由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禄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