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道明与新乡市福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明,新乡市福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王道明。委托代理人王道生。被告新乡市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新运物流园综合办公楼4、5、6层法定代表人郭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道明诉被告新乡市福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道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道明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