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继玲、刘刚与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玲,刘刚,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沈继玲,女,1976年1月7日出生。原告:刘刚,男,1975年5月6日出生。被告: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与新湖北路交叉口丽晶大厦19楼。委托代理人:白云鹏,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继玲、刘刚与被告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继玲、刘刚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继玲、刘刚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继玲、刘刚撤回对被告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梅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