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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