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