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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莫海深与李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海深,李文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莫海深,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李文锋,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住罗定市。申请人莫海深因与被申请人李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S6X**的小型轿车一辆(肇事车辆)在8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文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S6X**的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车辆暂停放于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标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