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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白寅虎,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宏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寅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其与朱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3年底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其与朱某离婚;2、女儿陈某乙、陈某丙由其抚养,不需要朱某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朱某负担。被告朱某辩称,其与陈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朱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甲遂诉至本院要求与朱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陈某甲与朱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陈某甲、朱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尚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陈某甲要求与朱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陈某甲与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姗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