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柜族集装箱组装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南充柜族集装箱组装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林海北路。法定代表人樊中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生虎,男,汉族。被告南充柜族集装箱组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林海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柜族集装箱组装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柜族集装箱组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