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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图书公司、上海古籍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图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旗。被告上海古籍书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石洪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图书公司、上海古籍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 判 长  戚继敏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晶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