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彬、孙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强,张彬,孙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张彬。被申请人:孙风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张彬、孙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彬、孙风珍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彬、孙风珍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刘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