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彬、孙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强,张彬,孙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张彬。被申请人:孙风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张彬、孙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彬、孙风珍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彬、孙风珍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刘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