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关于余国良与魏金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余国良。被执行人魏金山。关于余国良与魏金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围民保字第171号扣押的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魏金山驾驶的冀HN97**号三轮汽车一辆,现因双方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金山驾驶的冀HN97**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