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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新峰与郁建平、郁惠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峰,郁建平,郁惠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郭新峰。委托代理人冷少萍,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建平。被告郁惠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路4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708505-3。负责人庄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夷,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新峰诉被告郁建平、郁惠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新峰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郭新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