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19号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泽娟。委托代理人刁永红。被执行人于某。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麟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