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某,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到古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