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厦门喜万宝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亿德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亿德义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喜万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亿德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恩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喜万宝建材有限公司,(莲秀里185号)6C。法定代表人:赖育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秀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亿德义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喜万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亿德义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讼争《山水杰座1#楼加工玻璃购销合同》中已约定发生争议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厦门喜万宝建材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双方的上述约定,其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讼争《山水杰座1#楼加工玻璃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但本案讼争标的额为393656.4元,应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管辖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厦门亿德义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依法有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