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欣、雷进昌与雷进昌、天津众邦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欣,雷进昌,天津众邦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37号原告冯欣,天津市南开区邮电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士敏(原告之母),天津市水产供销公司汽车队退休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雷进昌,天津市黄河医院退休干部。被告天津众邦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294号内01室。法定代表人刘文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欣与被告雷进昌、被告天津众邦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被告雷进昌之子雷津安自愿给付原告28000元,原告冯欣以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进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欣负担。审判员 贾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