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薇。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