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蒋某、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某;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2012年1月17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蒋某母亲。被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沙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8462338-7。法定代表人李晓娟,系该校校长。关于蒋某与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健康权一案,(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支付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134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于2015年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蒋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蒋某及法定代理人张某即自愿放弃余款3400元的执行。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于当天履行执行款10000元,蒋某及法定代理人张某领取该10000元执行款后,同意本案作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吴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