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迪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洛吉乡人民政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洛吉乡人民政府;张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迪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格里拉县洛吉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华强,系该乡乡长。 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县洛吉乡。 原审被告张文,男,藏族,1992年12月11日生,住香格里拉县。 上诉人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已代位赔偿了本案被告张文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情,起诉的主体是错误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撤销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香格里拉县洛吉乡人民政府与原审被告张文、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就管辖权异议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格里拉县洛吉乡人民政府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县洛吉乡人民政府向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在侵权行为地起诉的,符合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已代位赔偿了张文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主体是错误的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须经审理查明,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建强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杨德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