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史永会。XX与德阳市区德创电器经营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德劳人仲裁字(2014)13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186.00元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执行中,权利人至2015年1月尚未受偿29186.00元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裁字(2014)13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