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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马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刘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刘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马执字第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被执行人刘兴文,男。关于刘建军与刘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龙马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兴文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