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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韦盛良与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盛良,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韦盛良,男,壮族,住址广西。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魏国华。申请执行人韦盛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4)1704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1186.14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