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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辉辉与被执行人厦门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碧银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辉,厦门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碧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辉,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厦门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112号8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1005-6。法定代表人吴宝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碧银,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2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碧银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