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与刘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48号原告XX。被告刘英。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耀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