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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与刘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48号原告XX。被告刘英。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耀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