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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云秀诉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云秀,王绍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保字第62-1号申请人:黄云秀,女,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王绍远,男,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汀民保字第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黄云秀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绍远的银行帐户的冻结。审判长  邹洪汀审判员  张秋青审判员  李 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