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云秀诉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云秀,王绍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保字第62-1号申请人:黄云秀,女,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王绍远,男,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汀民保字第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黄云秀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绍远的银行帐户的冻结。审判长 邹洪汀审判员 张秋青审判员 李 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