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闭盛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闭盛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号罪犯闭盛家。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9日作出(1997)柳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闭盛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7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1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00年8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闭盛家曾于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闭盛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闭盛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闭盛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09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闭盛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闭盛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