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武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9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人李某某3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月11日所产生的利息500元。被执行人武某某、刘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某某县公路段职工,在某某县公路段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1月7日作出裁定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某某工资津贴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