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欧阳全与黄明财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全,黄明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欧阳全,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祚国,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黄明财,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全诉被告黄明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全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并赔偿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阳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