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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欧阳全与黄明财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全,黄明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欧阳全,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祚国,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黄明财,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全诉被告黄明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全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并赔偿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阳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