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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与尹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尹文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17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双,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良会,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与被告尹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珊 来自